近期网上某某平台不能兑付,投资者通过各种途径要求某某平台的代言人赔偿,或退回代言款项,投资人给予对代言人的信任而对平台进行投资,结果投资款不能兑付,便纷纷指向了让人信赖的代言人。
其中一种呼声便是要求代言人退还款项,此处便引出一个法律问题,若某平台被认定为非法集资,该平台的请代言人支付的款项是否要退还?进而衍生的其他问题,平台在各大媒体媒体平台进行投放广告,支付的宣传广告费用是否需要退还?
P2P暴雷爱钱进汪涵有责任吗?明星代言费、媒体广告费应退还吗?下面我们一起看看。

根据最高院、最高察院、公安部《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公通字[2014]16号)第五条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的规定:
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依法追缴:
(一)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;
(二)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;
(三)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;
(四)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;
(五)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。
只要具有上述这些情形时,清偿债务的资金才会被追缴。
①若是代言人、广告经营者收取的款项不具有上述情形,不应当退还。代言人、广告经营者很难被认定为“明知”,前者只能做到应尽的审查义务,但很难像监管机构一样进行深入的、实质的调查,代言人、广告经营者既无能力、也无权力进行深入的调查平台的所有资料,其不是公权力机关。因此,很难认定代言人、广告经营者主观上为“明知”。
②代言人、广告经营者一般也并非无偿的为平台提供服务,广告经营者一般也是提供了大量的宣传服务。因此,此种情形亦难以被认定为。
③此种情形,应该有可能的,他人提供的服务与用于清偿的资金严重不对等,价格不公允,有可能是需要追缴的。例如,市场上同样的广告服务一般是在1000-2000万之间,而该广告经营者面对同样的服务却收取5000万,此种就属于取得资金严重不公允、不合理,应追缴。但是若合理、公允的,很难被追缴。
因此,平台支付出去的代言费、广告费用,很难被追缴回来,代言人、广告经营者退还广告费、代言费的可能性很低。所以,还是建议投资人投资切勿贪图高利率,去银行买个风险低货币基金或其他风险较低的固收理财也行,不能盲目相信这是谁代言的。